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瑜平
選任辯護人 李佩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
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本立技術審查官於本院壹佰零壹年度智易字第壹號妨害秘密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明定;又按智慧 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 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 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查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審理被告林瑜平妨害秘密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 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 黃本立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1 年7 月6 日智院真照101 技協字7 字第1010002754號函附卷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黃本立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1 年 度智易字第1 號妨害秘密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