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589號
SCDM,101,審易,589,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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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鴻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7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尤鴻達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尤鴻達前於民國83年間,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8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上訴後由臺 灣高等法院於86年3月20日以85年度上更一字第596號判決撤 銷改判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91年5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 4年10月15日⑴。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 年 7月19日以93年度易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 於96年10月1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4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4月確定⑵。上開⑴⑵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6月26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又於9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 31日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100年3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尤鴻達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1月 16日晚間9時許,先向不知情之徐燕強(所涉竊盜犯行業經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遊說駕駛所有車牌號碼號S7-4778 號自小客車至新竹縣湖口工業區搭載尤鴻達,再改由尤鴻達 駕車一同前往吳志益位在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8鄰68號之住 處,尤鴻達假借向吳志益觀賞玉石為由,趁吳志益將部分玉 石擺回臥房之際,徒手竊取吳志益從房間攜出置在客廳之雞 血石1顆,得手後旋即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逃逸。嗣吳志益發 覺遭竊報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吳志益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 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 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尤鴻達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及本院 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65至67頁 ,本院卷第20至23頁),核與告訴人吳志益警詢及檢察事務 官詢問中指訴之遭竊情節相符(見偵卷第7至10、72、73、 80至82頁)。此外,復有證人徐燕強陳芷歆於警詢及檢察 事務官詢問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4至6、11、12、44至47、 79至82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前已有多項遭判處有期徒刑 之前科紀錄,詎仍不知悔改,再度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對告 訴人造成相當之損害與不便,兼衡其犯後將所竊物品返還告 訴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3-1頁),並業得到告訴人之諒解(見本院卷第20頁背面) ,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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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