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18號
),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
第9059號及第10963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呂欣穎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黃文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文斌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9、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 確定,於99年8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 構成累犯)。
(二)詎黃文斌仍不知悔改,自民國99年5 月25日起至100 年1 月27日止,以其在露天拍買網站所申請之「hetzer123 」 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網址:http://www.ruten.com. tw/)上 ,刊登可代購淘寶網公仔玩具之訊息。詎黃文斌 見上開公仔玩具在網路上交易熱絡,甚為搶手而有利可圖 ,且因所售玩具價格合理,交易信用良好,明知其供貨來 源已發生問題,自己並無全數交貨之意願及能力,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憑藉其於網路交易上信 用良好而易為多數買家所信任之優勢,在其位於高雄市○ ○區○○里○○鄰○○街103 號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 連結至露天拍買網站後,繼續刊登預售相關系列玩具之網 頁,並以較低之價格,開放予不特定之買家下標訂購,並 約定凡下標預訂者須先將貨款匯予黃文斌指定之其母黃張 雙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 第1918號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 00 號帳戶內,致彭正賢陷於錯誤,陸續以 其在露天拍買網站所申請之「TOCIAP 」 帳號登入露天拍 賣網站瀏覽後,信以為真旋即下標預購公仔玩具,並於下 標後依預購網頁之說明,如數匯款至黃張雙雀所有之上開
帳戶內。黃文斌收取貨款後,並未按彭正賢所訂購公仔玩 具之型號數量向淘寶網採購,為避免完全不交貨致使彭正 賢起疑,而無法再繼續詐騙,先後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理由要彭正賢稍安勿燥,並佯稱將於如附表各編號「承諾 交貨日」欄所示月份交貨,彭正賢乃信以為真,並繼續向 黃文斌下標預購如附表各編號品名欄所示之公仔玩具。彭 正賢自民國99年5 月25日起至100 年1 月27日止,由其所 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分別轉帳如附表各編號「已付 訂金」欄所示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7 萬6,275 元)至黃張雙雀上開帳戶內。嗣彭正賢仍遲未收到訂購商 品,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應退併辦部分):
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 字第9059、10963 號)案件,與本案屬數罪關係,自無實質 上一罪之關係而得論為同一案件。是檢察官所稱上開犯行與 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云云,尚屬無據,本院 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