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宗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許宗敏所犯,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 程序,而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 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