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49號
SCDM,100,訴,249,2012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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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宗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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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