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丁春玉 新北市板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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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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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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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悅家具有│第一銀行泰│101年2月25日│21,600元 │DA0000000 │ │
│ │限公司吳勝│山分行 │ │ │ │ │
│ │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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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凱麗家具│陽信銀行泰│101年2月25日│14,000元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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