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楊捷玗
楊秉逸
蔡秉諺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慧雪
原 告 楊清江
楊呂金葉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禧
訴訟代理人 吳家鳳律師
林復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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