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1號
PCDV,101,重訴,201,20120724,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楊捷玗
      楊秉逸
      蔡秉諺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慧雪
原   告 楊清江
      楊呂金葉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禧
訴訟代理人 吳家鳳律師
      林復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1/1頁


參考資料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