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廖林瑞草
被 告 林煥輝
訴訟代理人 林芳如 新北市○.
林延翰 新北市○.
林佳瑩 新北市○.
被 告 林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千琇
被 告 林貴隨
李林秋雲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四行關於被繼承人「陳添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林水井」。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4 關於持分「5/36」之記載,應更正為持分「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