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25號
PCDV,101,訴,925,201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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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25號
原   告 林秀𢙨
訴訟代理人 許春生
被   告 邱燦陞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前向訴外人陳鴻源承租未辦保存登記之原自編門牌新 北市三重區○○○路267 號之廠房及土地。嗣因訴外人陳鴻 源簽發3 張支票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6,000 元交付予 原告,竟遭退票,民國87年7 月9 日在律師蘇衍維及黃秀蘭 之見證下,簽立和解書,由原告以686,000 元代價,向訴外 人陳鴻源購買該廠房,即原告分5 期給付現金500,000 元, 並將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返還訴外人陳鴻源。原告購買上 開廠房後,將原自編門牌變更為臨269 號。原告再於97年11 月24日向法院投標購得該廠房坐落之基地新北市三重區○○ ○段竹圍子小段74地號、面積1250㎡,權利範圍101223分之 1000。
㈡原告與被告於100 年2 月1 日訂立土地及房屋租賃契約書( 下稱系爭租賃契約),約定自100 年2 月9 日起至101 年2 月9 日止,被告承租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三重區○○○路臨 269 號房屋(下稱系爭租賃房屋)及其基地,租金為每個月 50,000元,每次應繳1 個月,於每月5 日期前繳納,無押金 之約定,並約定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原告同意繼續出租 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地按照原狀交還原告,否則原告得向被 告請求按照租金5 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為止;被告未經原 告同意,不得私自將房地權利全部或一部出借、轉讓、頂讓 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地;被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使用房地,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被告 之過失致房地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約定(第11條 )除包含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32 條所定情形外,亦包含承租 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不得使租賃物失火,亦即排除民 法第434 條之重大過失程度。另約定日後若有土地上爭議, 致原告使用權不能行使時,被告應無條件遷讓返還廠房及土 地。




㈢101 年1 月16日下午12時17分許,原告上開出租與被告之系 爭租賃房屋(廠房)及土地失火,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 火災調查資料內容所示:⑴失火地點:新北市○○區○○路 20巷12-3號原告住家北側冷凍庫附近,即上開被告向原告承 租之廠房。⑵起火處:其他(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 顯見並非冷凍庫為起火處,而是冷凍庫東側入口,且為入口 之上方處所,亦即被告自行加蓋之臥室之處。⑶起火原因: 電氣設備。準此以觀,雖然冷凍庫係原告所有,惟起火處並 非冷凍庫所在,亦即起火原因與冷凍庫無關,乃係被告臥室 之電氣設備,因被告未盡一般人客觀上應有之注意義務之重 大過失,或有輕過失而使用電氣設備不當所致。況且系爭租 賃契約第11條亦約定被告如有輕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被告自應對原告因此次大火所受之損害負責。 ㈣又,此次大火燒毀原告出租於被告之廠房即系爭租賃房屋, 原告所有之冷凍庫、冷凍庫內庫存物品、原告住處新北市○ ○區○○路20巷12-3號房屋及屋內其他物品甚多,燒毀之物 品價值連同原告所支出之垃圾清理費共計達4,689,945 元, 被告自應賠償。另原告因本件火災延燒,驚恐逃出,眼睜睜 看到自己之財產付之一炬,至今仍忘不了焚燒時之景象,有 時想到就會掉眼淚,連晚上睡覺時都會作惡夢,身心所受創 傷不可謂不大,其情節自屬重大,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 定,原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 ㈤據上,被告未盡一般人客觀上應有之注意義務之重大過失, 或有輕過失而使用電氣設備不當,堪認屬實,因而致損害原 告財物,價值計4,689,945 元;非財產上之損害為200,000 元;合計4,889,945 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見本院卷第138 頁反面)、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889, 9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系爭火災事件並非被告所引起,原告主張係屬不 實。蓋在起火處之冷凍庫東側入口附近,除冷凍庫設備外, 並無其他電氣設備,故火災原因應係冷凍庫設備發生問題而 造成,並非被告所引起。再者,退步言,假設系爭火災由被 告引起,對於財產上損失,原告應證明其所受損害,被告否 認原告所提證物6 、7 之真正。另假設系爭火災係由被告引 起,原告亦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蓋憲法第15條所保障者係 為財產權,而非人格權,因此原告財產權受損害,依照民法 第18條規定,並不得請求慰撫金,且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所 稱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範圍,係指著作人格



權、肖像權、對聲音語言的人格法益、意思決定自由等,亦 不包括財產權在內,顯見原告之主張實屬無理由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之系爭租賃房屋(即廠房 )暨其坐落基地使用。惟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因被告未盡一 般人客觀上應有之注意義務之重大過失,或有輕過失,而使 用電氣設備不當,肇致本件系爭火災之發生,因而造成原告 受有財物損失共計4,689,945 元,以及精神上痛苦,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自應賠 償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4,689,945 元、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共計4,889,945 元等語;被告對於有系爭火災發生之事 實固不爭執,惟仍以系爭火災之發生,並非由被告所引起, 失火原因係非可歸責於被告,且原告就所稱遭受之損害並未 舉證證明,依法亦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置辯。是本件關 於兩造之爭執所在,首應審究者,厥為系爭火災發生之原因 ,究否係由被告所引起而可歸責於被告?乙節,茲論述如下 。
四、經查:
㈠關於本件系爭火災發生之原因,業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相關 人員於系爭火災發生後,共計4 次至火災現場進行勘查,並 根據火災後現場勘查所得跡證、火災現場照片以及相關目擊 證人之談話筆錄等內容為綜合判斷後,製有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下稱系爭鑑定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在卷(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17 頁),而兩造對於上揭新北市政府消防 局所製作之系爭鑑定書之真正,復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均無爭 執(見本院卷第138 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足以採取, 合先敘明。
㈡依據系爭鑑定書之記載,關於本件火災原因研判,其認定結 果暨所憑理由如下:
⑴起火戶研判:
①本案火場造成三重區○○路20巷12-3號及環河南路269 號有 受燒毀損情形,火勢未波及至該址其他樓層及鄰近建築物, 研判火勢乃係起源自上述二址區域範圍。
②自至高點鳥瞰三重區○○路20巷12-3號及環河南路269 號二 址外觀大致毀損情形,檢視該二址鐵皮外牆部分之受燒狀態 ,發現東面鐵皮外牆北側呈現輕微氧化變色狀態,南側大致 保持其原色,北面鐵皮外牆之氧化變色,扭曲變形狀況均以 上半部靠中間位置最屬嚴重,南面鐵皮外牆則以靠中間處所 之鐵皮外牆呈現氧化變色、泛白扭曲變形情事;檢視該二址



建築物屋頂鐵皮之受燒情形,發現西南側之屋頂鐵皮保持原 形原狀,且其鄰接建物之東面鐵皮牆雖受火勢燻燒而有部分 積碳變色現象,然其餘均保持完好,西北側之屋頂鐵皮呈現 輕微氧化變色現象,並朝東側傾斜、塌陷,東南側之屋頂鐵 皮以靠西之氧化變色情形較為顯著,北側並發現有塌陷之現 象,東北側之屋頂鐵皮亦生氧化變色情事,並朝西側坍塌, 至於中間處所之屋頂鐵皮則已嚴重扭曲變形,氧化變色,塌 陷毀壞而無復其原形,其中尤以靠東側處毀損程度最甚,其 內部之人字屋頂橫樑裸露外現,彎曲、折損並塌陷於地,研 判火勢主要集中於成功路20巷12-3號及環河南路269 號中間 處所(且較為靠近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附近),是故 該處之屋頂鐵皮呈現最為嚴重之坍塌、毀損,其西北、東南 及東北側之屋頂鐵皮亦一致性的朝該凹陷處傾斜。 ③檢視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內部空間配置之受燒情形,西側 車庫之鐵皮天花板以靠北側之燻黑情形較顯嚴重,西面、北 面及東面鐵皮牆均以上半部發生積碳煙燻現象,下半部保持 完好;西南側儲藏室㈠僅鐵皮天花板、牆面上半部出現煙燻 及輕微氧化變色狀態,內部擺放物品均保持完好; 西南側臥 室㈠及西北側臥室㈡之鐵皮天花板均以靠北側氧化變色程度 較高,甚出現有泛白情事,查西南側臥室㈠之北面木質隔間 牆已燒毀、塌陷僅餘門框骨架與木質門板,其內擺放之物品 及衣物等雖有火燒毀損痕跡,但依舊可辨識其原形、原色, 反之,西北側臥室㈡之北面木質隔間牆板材燒毀,造成內部 骨架裸露外現,東面及西面木質隔間牆亦大半燒失,僅餘靠 南側部分尚保有骨架殘骸,其內擺放之彈簧床、衣物、櫥櫃 及書籍等均以靠北側燒毀情形為甚; 北側廚房之鐵皮天花板 氧化變色同樣以靠北側較顯嚴重,東面及北面磚牆受火煙燻 燒而積碳變色,內部設置之木質櫥櫃、桌櫃等均呈現受燒碳 化現象;中間客廳之鐵皮天花板受火煙燃燒而氧化變色,木 質橫樑碳化龜裂,並以北側之彎曲情形較為顯著,西面、南 面及北面木質隔間牆均大半燒失僅餘骨架尚存,東面木質隔 間牆則已全然燒失而無復存,內部擺設之辦公桌、神龕、沙 發及桌椅等物受燒情形均以靠北側部分較顯嚴重;東南側臥 室㈢及東北側臥室㈣之鐵皮天花板雖受火勢燻燒而氧化變色 ,惟靠南側部分之變色程度較顯輕微,保有部分木質橫樑殘 骸,復往北側之變色現象愈發嚴重,且木質橫樑均已燒失而 無復存,比較該鐵皮天花板塌陷情形,明顯以北側坍塌程度 為甚,其東面木質隔間牆板材燒失,僅餘木質骨架尚存,西 面木質隔間牆及區隔臥室㈢、臥室㈣之木質隔間牆則均已燒 毀殆盡而無復存,查東南側臥室㈢內部擺設之床舖、櫥櫃、



電視及衣物尚可辨識部分顏色及形狀,然東北側臥室㈣內部 擺設之床舖及木板通鋪則已嚴重燒毀、碳化,且該室北側所 擺放之鐵櫃呈現扭曲、變形狀態,並朝北傾斜,研判火勢並 非起源自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內部空間,且火源應係來自 該址住家之北側方向,是故檢視該住家內部所有空間(含車 庫、儲藏室、臥室、廚房及客廳等)之受燒痕跡,並將前述 各該空間之天花板、牆面及內部擺設物品按順序逐一檢討後 ,發現毀損、變形、變色之程度均以靠北側較顯嚴重,爰此 ,歸納該住家空間受火勢燻燒之火流來源確為北側方向。 ④檢視環河南路269號內部空間受燒情形,西北側1樓三間廁所 之鐵皮外牆輕微氧化變色,牆外所堆放之輪胎僅輕微燒熔、 變形,廁所內部擺設物品均保持原形、原狀;西北側1 樓廚 房之鐵皮牆面僅靠天花板處出現出現積碳煙燻情形,下半部 仍保持原色,內部擺放物品僅表面輕微燒損;西北側2 樓員 工宿舍之鐵皮天花板及牆面則因火勢燃燒而積碳煙燻,樓地 板面亦嚴重燒毀僅餘鋼樑支架裸露外現,內部擺放物品已受 燒毀壞而無法辨識其原貌;北側2 層樓貨櫃之鐵皮天花板及 屋頂均因火勢燻燒而氧化變色、扭曲變形並坍落於貨櫃上, 造成其內屋樑發生裸露且傾圮現象,且內部貨櫃之機電設備 、鐵櫃及鋼圈等均已嚴重燒毀;北側1 樓工具間之天花板及 牆面均已嚴重毀損,造成其上方之2 樓臥室㈤空間坍落其上 ,該1 樓工具間之櫥櫃、鐵架及2 樓臥室㈤之彈簧床等物, 則因火煙燻燒致生毀壞情事,惟1 樓工具間之櫥櫃及鐵架等 金屬外層被覆雖氧化變色,但其外觀大致可辨識原貌,二樓 臥室㈤之彈簧床泡棉則已燒失殆盡造成墊圈外露;北側2 層 樓辦公室之1 樓部分,其天花板燒失、鋼樑亦受火場高溫影 響而燒熔軟化、變形,致使上方之2 樓空間坍覆其上,幾無 法區分該1 、2 樓,其內部擺設除1 樓金屬鐵櫃尚可予辨識 外,其餘辦公室物品均嚴重受燒、毀壞,無復其原形;東北 側2 層樓鋼圈儲藏室之1 樓部分,其天花板亦受燒毀損而導 致其上2 樓之鋼圈儲藏室空間坍塌於其上,檢視1 樓之鋼圈 、鋼架,外觀同樣大致保持其原形,反觀2 樓部分則因塌陷 之故無法究明辨識;東側及南側2 層樓挑高空間(輪胎架、 休息區、遊覽車停車區及工作區)之鐵皮天花板受燒呈現氧 化泛白現象,復往北側變色情形愈發嚴重,且明顯呈現塌陷 狀態;反觀南側大門附近變色情形未屬甚深,亦未發現有坍 覆情事,檢視東側工作區靠南所設置之氮氣機、拆胎機、空 壓機及平衡校正機等機具設備僅表面輕微變色,其外觀均保 持原形,東側休息區因鐵皮天花板塌陷之故,無法檢視其空 間全貌,僅可見部分辦公桌、桌椅、電視等嚴重受燒殘骸,



東側輪胎架區域亦因該處鐵皮天花板嚴重坍塌,致無法辨識 該空間配置情況,僅可見鋼樑因受熱扭曲、塌落覆於輪胎架 上,該輪胎架因承載鐵皮天花板及鋼樑荷重而變形,毀壞, 輪胎燒熔而無復其原形,研判火勢亦非起源自前述環河南路 269 號之內部空間,因其內配置雖有受火燒、波及之燃燒痕 跡,惟仍可辨識部分原狀,而非全然不復原形之狀態。是故 ,調查人員同樣針對該址內部各使用空間(含廁所、廚房、 員工宿舍、貨櫃、工具間、臥室、辦公室、鋼圈儲藏室、輪 胎架、休息區、遊覽車停車區及工作區等)逐一檢討其天花 板、牆面及內部擺設物品之受燒殘骸,比較其毀損、變色之 程度,發現燃燒毀壞最為明顯、嚴重之處乃係位於北側貨櫃 靠東半部、北側工具間及臥室㈤、北側辦公室1 、2 樓及東 側輪胎架與休息區,且旨揭區域又以上半部之受燒成度為甚 。將上述各該區域還原其相對位置,發現均為環繞本案火場 成功路20巷12-3號及環河南路269 號中間處所、並較為靠近 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附近之區域空間,研判火勢起源 處確應位於該中間處所附近,故研判環河南路269 號內部空 間受燒毀損之現象為受中間處所火勢波及所致。 ⑤檢視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269號3樓 使用空間區域受燒情形,該區域西南隅屋頂鐵皮雖因受燒而 氧化變色、扭曲變形、並有塌覆現象,惟仍可見鐵皮殘骸被 覆於屋頂橫樑之原跡,屋頂鐵皮上方之四個水塔外觀部分變 色,然依舊保持其原形,且明顯朝東北向傾斜。此外,亦於 屋頂鐵皮殘骸下發現有似地磚之材質,其原形、原色均可予 辨識;西北隅屋頂鐵皮部分受火勢高溫燃燒而發生變色、皺 褶扭曲之現象,其內部分屋頂橫樑因火燒而軟化變形,並朝 東南向傾斜;東北隅之屋頂鐵皮則受火勢烈焰影響而嚴重燒 破、毀壞,其內之屋頂橫樑亦因高溫而軟化、塌落;東南隅 屋頂鐵皮明顯因火場高溫環境影響而呈現極度嚴重受燒、破 損而無法辨識原貌之狀態,造成其內之屋頂橫樑裸露外現, 且其扭曲變形、氧化變色之程度亦屬最甚,研判火勢起源處 應係位於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之東側附近處所。據起火戶研判第2 點 所示,調查人員自至高點觀察火場燃燒外觀後,發現該成功 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 間之毀損、塌陷程度最屬嚴重,然火勢起源處究係位於該區 域之何處,由其西南、西北、東北及東南隅四方位之燃燒後 現象進行觀察與推判,發現以東南隅附近之屋頂鐵皮、橫樑 之燒損、變色、變形最甚,東北隅附近次之,餘方位處所之 毀損現象均較前述輕微,且檢視各該方位所殘存之屋頂鐵皮



殘骸,均一致性的朝東向傾斜,研判火勢確應起始自該成功 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 間區域之東側附近。
⑥調查人員針對三重區○○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 河南路269號3樓使用空間之東側區域附近進行逐層清理、挖 掘及復原工作。考量該區域之屋頂鐵皮及橫樑均嚴重塌陷、 覆於最上層表面,幾無法以人力進行清除工作,是以依據本 局「申請重機具支援程序」協請重機具清理現場之鐵皮、橫 樑及鋼樑殘骸。支援之重機具將最上層之屋頂鐵皮、橫樑及 鋼樑殘骸移除後,發現有上覆木質、下著混凝土、似樓地板 面之殘跡;檢視該木質材及混凝土均部分保有材質之原色; 此外,另發現有冷凍庫之鐵皮牆及鋼柱殘骸;檢視該鐵皮牆 及鋼柱表面均呈現嚴重氧化變色、扭曲變形及皺褶破裂之狀 態。持續將樓地板面、冷凍庫之鐵皮牆及鋼柱等殘骸清除後 ,發現有冷凍庫區域之燒後殘跡。檢視外觀發現該冷凍庫已 呈現嚴重燒毀狀態而無法辨識其原形,受燒程度大致以冷凍 庫東側門口附近最顯嚴重,研判火勢起源處應位於三重區○ ○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附近(蓋據上開起火戶研判 第1 點至第5 點內容所述,調查人員自至高點觀察建築物外 觀後,發現以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 269 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之塌陷、毀損情況最屬嚴重,復以 進入前述二址建築物內部檢討各空間燃燒後之痕跡,其火流 路徑均與建築物外部鳥瞰所得結果一致。是以,調查人員即 針對該處進行清理、挖掘之工作;然因該處之鐵皮嚴重塌陷 、破損,鋼樑扭曲、折損,實無法以人力方式將其移除,遂 委請重機具協助支援。而於清理過程中,首先所見即為裸露 之變形、變色鋼樑,原先覆於其上之屋頂鐵皮已殘破不堪, 並夾雜其中,研判來自於原先歸屬於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 用空間之屋頂鐵皮殘骸。其次則發現有類似樓地板之燒後殘 餘物,因該殘餘物仍保有部分原色,檢視後發現其材質似為 上覆木質板材、下著混凝土之態樣,經詢問環河南路269 號 「互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女兒邱郁芬該3 樓使用空間之配置 及內裝材質後,得知其浴室地板為磁磚材質,其他處所則使 用木質地板,惟針對地板下方所使用之材質則不甚確定(「 冷凍庫上方大概約有1 米高度之空間,再上去則使用木質隔 間牆及地板區隔出一間客廳、兩間浴室三間臥室。浴室地板 為磁磚材質,其他部分為木質地板,但下方為何種材質不確 定..... 」(詳參邱郁芬談話筆錄),研判該燒後殘餘物應 係為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之樓地板,且回顧起火戶 研判第5 點針對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



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進行細部檢視時,於西南隅屋頂 鐵皮殘骸中發現有類似地磚之材質,其原形、原色均可清楚 辨識,與邱郁芬筆錄中所提之「浴室地板為磁磚材質」應可 呼應結合,研判其應為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浴室之 地板,上述源自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之樓地板均保 有部分原形,表其燃燒程度非屬最甚。再者即發現成功路20 巷12-3號住家屋主所使用之冷凍庫之鐵皮牆及鋼柱殘骸,均 嚴重氧化變色、扭曲變形,將該受燒殘餘物移除後,檢視壓 覆其下之冷凍庫,幾無法辨識其原貌,顯見其燃燒毀損程度 應較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嚴重,研判火勢首先 應係源自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其後方才波及 至環河南路26 9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
⑦綜合上述研判,本案火場造成新北市○○區○○路20巷12-3 號、環河南路269 號有受燒毀損情形,火勢未波及至其他區 域、樓層及鄰近建築物。然經調查人員現場勘查後,研判火 勢應率先起源自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因火煙 熱流向上傳遞,復造成其上方之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 間區域亦發生燃燒、毀損之情事。故研判本案起火戶為新北 市○○區○○路20巷12-3號住宅北側冷凍庫附近。 ⑵起火處研判:
①細部檢視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區域之受燒情形 ,發現該冷凍庫東側及北側所堆放之輪胎雖高溫燒熔、變形 ,惟仍可見部分橡膠原形;冷凍庫西南側則發現有大量僅表 面受燒碳化、仍可辨識原色之雞肉殘骸及尚留存原色之紙箱 殘跡;冷凍庫西北側發現有外殼燒毀、變形之冷凝壓縮機殘 骸、尚具原形、原色之塑膠籃殘餘物及殘存雞肉之殘骸;冷 凍庫東北側地面發現有內層被覆之隔熱泡棉殘骸及受燒碳化 、不易辨識肉質原色之雞肉殘跡;冷凍庫東南側亦發現有雞 肉燒毀殘骸,且雞肉殘骸之受燒碳化、變色現象明顯較為嚴 重。冷凍庫東側入口之附近之物品均已嚴重燒毀而無法辨識 原貌,現場可見冷凍庫鐵皮牆因火勢高溫燻燒而呈現極度劇 烈之氧化變色、破裂之情事,研判火勢起源處所應較靠近成 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東側入口附近區域。將冷凍 庫之受燒殘骸依舊區分西南、西北、東北及東南向等方位及 設置於東側之入口等處進行細部檢視,發現其受燒毀損程度 以東北、東南側較為顯著,且設置於冷凍庫東側之入口區域 最屬嚴重,幾無法辨識該處擺設物品之原貌。
②調查人員以人力方式針對三重區○○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 冷凍庫東側門口附近進一步執行逐層之清理、挖掘工作。將 該冷凍庫東側門口地板面之鐵皮牆及樓地板等殘骸移除後,



發現有馬達、極板等電氣設備配件受燒殘餘物,均已嚴重燒 毀、變形變色;另於該冷凍庫東側門口附近掘獲有出入口之 門簾,檢視其靠地面部分保持其原形、原色,未有受燒毀損 之現象;最後,將地面之受燒碳化殘跡等物移除後,檢視最 下層地板面之受燒、毀損情形,並無發現有特殊異常之焦黑 、焦黃燃燒痕跡,研判火勢起源點應為成功路20巷12-3號住 家北側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附近。據起火處研判第1 點內容 所提,調查人員針對冷凍庫之各向方位及東側入口進行細部 檢視,發現毀損程度乃係以該冷凍庫之東側入口最屬嚴重, 其原形幾無法辨識。爰此,特針對該處所以人力方式逐層進 行清理,將鐵皮牆及樓地板等物移除後,依次發現有嚴重燒 毀、變色之馬達、極板等電氣設備配件;此外,亦於靠近地 板面之處掘獲有入口之門簾殘骸,該門簾甚至保持原形、原 色;最後則顯露出最下層之地板面,亦保持完好,無特殊異 常燃燒之情事,顯見火勢絕非自該冷凍庫東側入口之低處起 燃,是故其靠地板部分之門簾及地板部分均保持原狀;反觀 於該處拾獲之馬達、極板等電氣設備均嚴重毀損,經詢問成 功路20巷12-3號屋主孫女許家寧得知冷凍庫於入口附近設置 有電燈開關及溫控設備(「... 冷凍庫裡面有三至四盞60瓦 燈炮,燈的開關還有溫控設備在冷凍庫的門口... 」(詳參 許家寧談話筆錄)),另訪查環河南路269 號「互利有限公 司」負責人女兒邱郁芬,亦指陳冷凍庫入口設有風扇、馬達 (「... 當時門窗皆關閉,起火處為冷凍庫上方,我有看到 電線在燒,冷凍庫門左邊有電源控制箱,冷凍庫還有配置風 扇、馬達等... 」(詳參邱郁芬談話筆錄),研判火勢確應 較靠近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之區域。
③據三重區○○○路269 號互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女兒邱郁芬於 談話筆錄中所示: 「我在公司2 樓辦公室使用電腦的過程中 ,聽到公司內部的輪胎技工吳永光大喊:「失火了」,當時 我是坐在面朝環河南路的座位上,抬頭往2 點鐘左右方向發 現冷凍庫門口上方的保麗龍已經起火燃燒... 」、「一開始 我是看到冷凍庫門口上方夾層靠冷凍庫側處堆放的保麗龍堆 發出紅光起火燃燒,最外層的保麗龍還沒有起燃,但可以看 到紅紅的火光透出,並向兩側快速擴展開來,保麗龍燒穿以 後看見冷凍庫上方有電線在燒,火勢很快就延燒到1 樓旁邊 堆放的輪胎... 」(詳參邱郁芬談話筆錄)及三重區○○○ 路269 號互利有限公司員工吳永光於談話筆錄中所示:「我 才剛坐下看電視的時候,眼角餘光發現冷凍庫方向有紅紅的 光,抬頭往右看就發現冷凍庫前方夾層上的保麗龍在燃燒.. . 」、「一開始我是看到冷凍庫前上方夾層靠冷凍庫側處堆



放的保麗龍堆發出紅光起火燃燒,還沒有燒到其他東西... 」(詳參吳永光談話筆錄),歸納現場目擊者於第一時間所 見之起燃點應係為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東側入 口上方附近處所,該冷凍庫東側出入口上方尚以木質板材向 外搭建夾層,並堆放有大量保麗龍堆;目擊者邱郁芬發現時 之狀況僅為該保麗龍堆發出紅色火光,最外層保麗龍尚未起 燃,但可見紅光透出,並快速往兩側延展,表示當時火勢位 置應較靠近保麗龍堆之內層(即靠近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 。
④綜合上述研判,火勢起源處應位於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 側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因該冷凍庫尚以木質板材向外 搭建夾層,並堆放有大量保麗龍,俟引燃後即迅速擴大、發 展。該冷凍庫上方尚建構有一3 樓使用空間,由屋主林秀𢙨 承租給「互利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秋微使用,其內部乃係以 木質隔間牆進行區隔,地板則含有木質板材及磁磚等材質, 材質上亦均屬可燃,是故火勢於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起燃後 ,因火煙熱流之浮力影響,迅即向上竄燒,並發展為全面燃 燒狀態,且向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及環河南路269 號內部 其他空間延燒。故由現場燃燒後情形,及關係人談話筆錄檢 證、判斷,本案起火處所為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 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
⑶起火原因研判:
①調查人員清理、復原起火處所附近僅發現有冷凍庫及其相關 運作機電設備、輪胎、雞肉等物,並未發現任何可能引自燃 之危險物品與化工原料,故可排除危險物品、化工原料引( 自)燃之可能性。
②經勘查本案現場起火處所附近並無二個以上不相連貫起火點 等縱火燃燒跡象,亦未於現場周遭發現有盛裝易燃液體之容 器。且調查人員於現場清理起火處所附近時,檢視地面並無 不規則狀之焦黑、焦黃現象;採集地板混凝土碎片及燒熔物 送本局火災鑑定實驗室鑑析後亦未發現有易燃液體成分存在 。經訪查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屋主孫女許家寧(案發時係 位於該址住家內部臥室)於火災發生前後,並未聽到異常聲 響;訪查環河南路269 號「互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女兒邱郁 芬(案發時係位於該址北側2 樓辦公室)及員工吳永光(案 發時係位於該址東側休息區),均未發現有可疑人員出入等 異常情形發生,是故應可排除人為縱火引燃之可能性。 ③調查人員於清理、復原起火處所之過程中,發現該處所相關 物品配置均已全面受燒毀損而無法清楚辨識原貌,並未發現 有如菸蒂之微小火源遺留該處、蓄積醞釀並起燃所導致之局



部性嚴重燒損,碳化跡證;於現場勘查、清理復原起火處所 時,發現以起火處所之受燒情況最屬嚴重,相關物品均已無 復其原形。經訪查關係人、現場還原起火之成功路20巷12-3 號住家北側冷凍庫東側入口附近擺置,獲知於該冷凍庫東側 入口上方尚以木質板材向外搭建夾層,以儲放大量保麗龍堆 。查保麗龍(聚苯乙烯聚合之熱塑性材料)之燃點約為攝氏 240 度,為可燃性材,比較菸蒂中心部溫度可高達攝氏700- 800 度至其表面溫度亦可達攝氏200-300 度,復以保麗龍之 熱傳導度為0.08W/(m.k) ,易將熱量蓄積其內,有效提升熱 源溫度,於適當條件下確可被菸蒂引燃,並可能因大量堆積 而快速傳遞、延燒。惟查訪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屋主孫女 許家寧及屋主兒子許春生,均表示不知最後進出冷凍庫之人 員及時間。再行詢問環河南路269 號「互利有限公司」負責 人女兒邱郁芬表示,案發前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屋主所雇 用之員工於火警發生當日(1 月16日)上午8 時許曾短暫進 入冷凍庫,停留時間不久(「案發當日上午約8 點多房東公 司的員工有進去冷凍庫放貨,大概放個東西之後就離開了, 停留時間不久」(詳參邱郁芬談話筆錄))。查本局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之時間為同日中午12時17分許,期間經 歷約4 小時,與前述所提之「快速引燃、傳遞、蔓延」之時 間條件不相符合。故結合上述內容,可排除因遺留火種(菸 蒂)引燃之可能性。
④調查人員清理、復原起火處所附近,發現該處之受燒情形極 為嚴重。於逐層清理、挖掘之過程中,掘獲有變形、氧化變 色極劇、經過猛烈火勢受燒之馬達、電極板等電氣設備組配 件殘骸,亦發現有多量銅質導線殘跡。經詢問成功路20巷12 -3號屋主孫女及冷凍庫裝設人鍾政國以確認冷凍庫之相關配 置後,查獲冷凍庫之東側門口處設置有燈盞之開關及溫控設 備(「... 冷凍庫裡面有三至四盞60瓦燈泡,燈的開關還有 溫控設備在冷凍庫的門口... 」(詳參許家寧談話筆錄)) 可確認調查人員所掘獲之馬達、電極板等電氣設備組配件及 銅質導線殘跡應屬該起火處原有之物,且其毀損痕跡亦可表 彰其經過極其猛烈燃燒之事實。考量該冷凍庫雖歸屬成功路 20巷12-3號屋主自家經營使用,惟其設置位置乃複合於環河 南路269 號之使用空間。調查人員遂訪查旨揭兩戶之配電線 路裝設情形及電箱設置位置,據相關關係人表述,其總電源 開關乃係設置於成功路20巷12-3號東南側儲藏室㈡之鐵皮外 牆處,再行分接以供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內部及環河南路 269 號空間使用。分接供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 使用之電源箱係設置於冷凍庫西側外部之電箱及幫浦室,檢



視其配電箱金屬外殼受高溫燻燒而氧化變色,無熔線斷路器 已燒熔、脫落而無復存,祼露之配線外層絕緣被覆燒毀、內 部銅質部嚴重變色、泛白,分接供環河南路269 號空間使用 之配電箱則設置東側輪胎架處之牆面,其無熔線斷路器外殼 已燒熔、脫落僅餘配線尚存,無法辦識其開關跳脫現象,顯 見其均受火勢高溫燻燒而無復其原貌。惟成功路20巷12-3號 住家北側冷凍庫為常時開啟,保持攝氏零下20度之低溫,環 河南路269 號之空間亦為常時使用,研判皆應係為導通電流 狀態。該處是否因電氣使用強度過甚、承載之電流過大、或 因因配置纏繞、拉扯、動物咬嚙等外力破壞造成導線損傷, 局部電阻增加而使流經之電流產生異常、較大焦耳熱,破壞 外層絕緣被覆後而起燃,進一步引燃周邊相關擺設,並於居 室內部蔓延擴大,因相關關係人針對起火處所附近之配電線 路確切裝設情形亦無法明確指陳,現場亦因火燒而嚴重燒毀 、破壞,實無法進一步加以區分與釐清。調查人員於成功路 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柬側門口附近進行清理、挖掘過 程中所掘獲之多量銅質導線殘骸,經檢視外觀後發現有局部 燒熔、呈現圓球形之疑似短路之跡證,將其會緘封存、攝影 存證後,送內政部消防署進行電氣短路熔痕特徵之鑑析。雖 經鑑析結果研判該熔痕乃係屬於導線受熱熔解、固化之熱熔 痕,然本案起火處所具有大量保麗龍、木質板材等可燃性物 ,火載量龐大,極可能因高溫環境條件下將其再行熔融。現 場於消防分隊搶救時,使用大量水柱、泡沫等進行射水,亦 於搶救、殘火處理時運用火鉤等器材進行物品之翻除、移動 ,另調查人員因現場建築物結構嚴重傾圯,為順遂執行逐層 清理、復原工作,不得已調派重機具協助挖掘,於相關跡證 之破壞、毀損及遺失等風險上造成極大之威脅。惟結合現場 勘查所還原之相對物品擺放位置、檢討火流路徑、關係人查 訪及證物鑑定結果,並經排除上述可能發生原因後,研判本 案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高。
㈢準此,參前所析,可見系爭火災之起火戶乃係新北市○○區 ○○路20巷12-3號住宅北側之冷凍庫,且起火處所為該冷凍 庫東側入口之上方處(詳細位置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之圖示 ),起火原因則係由於電氣因素引燃可能性較高。而上開新 北市○○區○○路20巷12-3號住宅北側之冷凍庫係為原告所 有,為原告所使用乙節,復為原告自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3 8 頁反面),至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之使用空間區域,雖係 為被告所有之房間所在(見本院卷第139 頁),但該區域並 非本件系爭火災原因之起火處所,僅係因受上開冷凍庫東側 入口之上方起火後,遭受波及所致。是依據系爭鑑定書之研



判結果,本件火災之發生原因,確實並非係由於被告使用電 氣設備不當所造成,即不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抗辯系爭火災 並非由被告所引起等語,尚非無據,堪以採信。 ㈣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8年台 上字第142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應依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揆 諸上揭判例意旨,即應就被告對於系爭火災之發生係有過失 乙節,負舉證責任。惟原告雖提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 火災調查資料內容」乙紙在卷為據(見本院101 年度重簡字 第470 號卷第17頁),然關於系爭火災之發生原因,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完整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乙份在卷供參,且 其內容業已載明系爭火災之發生原因,確實非可歸責於被告 ,亦詳如前述,而原告復迄未提出其他確切證據以資證明系 爭火災係因被告所造成,自難認原告已盡其舉證之責。依此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無可採 。
五、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規 定,被告應給付原告4,889,9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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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