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95號
PCDV,101,訴,695,20120705,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啟賢
被   告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咏樟
被   告 周咏樟
      林貞妤
      周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