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連大經 楊璨鴻 楊惠銀 林忠明 陳月英 連雅惠 李靜子 呂淑珍 呂慶雄 呂志偉 呂美華 楊玉銀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周信宏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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