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6號
PCDV,101,訴,66,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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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連大經
      楊璨鴻
      楊惠銀
      林忠明
      陳月英
      連雅惠
      李靜子
      呂淑珍
      呂慶雄
      呂志偉
      呂美華
      楊玉銀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周信宏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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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