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93號
PCDV,101,訴,1393,2012071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孟仁
被   告 蔡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依督促程序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參拾 貳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