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12號
PCDV,101,訴,1312,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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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 告 劉淑英
被 告 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順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惟查,原告聲明第2項,係因定期收
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
定,因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
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再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序
及第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1年,合
計為3 年10個月,推定本件訴訟繫屬期間為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
,則原告所受相當租金收益之損害總額為46個月租金345,000 元
,合計本件原告第1、2項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585,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原告僅繳納2,540元,尚不足3,
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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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