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0號原 告 游寶卿被 告 游錫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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