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180號
PCDV,101,訴,1180,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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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游寶卿
被   告 游錫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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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