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220號
PCDV,101,補,2220,2012072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允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珍
被 告 優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伍仟
捌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允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塑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