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財盛
被 告 熊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參仟貳佰捌拾
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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