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鍾舒瑩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6+1)×
34×10=2380元。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
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
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
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次應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有每月收
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
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
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
2 項規定提出「更生方案」。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自民國99年7 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
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
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之存摺及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則免。
六、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
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7月2日起至101年7月2日
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
地號、建號)」。
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九、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非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
十、是否有領取其他補助?若有,其領取期間及金額為若干?並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收入若干?併提出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