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朱啟東
代 理 人 吳聲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須負擔贍養費及子女生活費10,000元之相
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正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之4,因何當事人欄確載台北市○○區○○街00○0號3樓?
究何處方為聲請人之住居所?
五、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楊○○、子女朱○○最新戶籍謄本、
95年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現有每月
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
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