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01年度,2號
PCDV,101,消債再聲免,2,2012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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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朱學宏原名朱壽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6 月11日本院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1 年6 月25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未據繳 納抗告費用,爰依首揭條文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抗告費, 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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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