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1年度,175號
PCDV,101,家救,175,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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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翁月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添發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黃崑恭提起分 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家調字第 463 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家境窘困,實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並有卷附之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為憑,綜上查證,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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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