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621號
PCDV,101,婚,621,2012073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621號
反請求原告 阮雪玲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阮雪玲與反請求被告鄭碧宗間請求離婚等事件,
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原告係主張:(
一)反請求主張與反請求被告離婚,及(二)反請求被告應給付
反請求原告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其中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00 元;而就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50萬元及夫妻財產分
配請求權100 萬元,共計150 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合併應徵收18,8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