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王家君
樓
葉柏廷
法定代理人 葉水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慧玲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葉水源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葉柏廷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