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林英真
樓
周芳春
周佑鍊
周祐勤
林英慧
張智凱
張瓊予
聲 請 人 林佩萱
林浩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淑如
聲 請 人 林英枝
2
林英玉
林傳盛
吳文芳
吳銀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佩萱、林浩維之法定代理人陳淑如之印鑑證明,
並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林棟樑、第二順位繼承人吳紫微、吳李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第三順位繼承人吳文芳、吳銀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
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