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74號
PCDV,101,司拍,374,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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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歐文傑
相 對 人 黃見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林莊寶卿前於民國 100 年7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一般抵押權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之抵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黃見男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 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5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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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