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19號
PCDV,101,司拍,319,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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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啟荃
相 對 人 黃楊梅
關 係 人 宏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邕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9 月21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宏韋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之抵押 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400,000 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 他約定事項、本票、連帶保證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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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