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智淵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牛敬堂
楊正義
楊信子
楊正賢
楊玉卿
楊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牛敬堂、楊正義、楊信子、楊正賢、楊玉卿、楊秋梅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零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 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 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99年度 家訴字第192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 分比例負擔每人各七分之一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99年度家 訴字第192 號卷宗審查後,相對人牛敬堂、楊正義、楊信子 、楊正賢、楊玉卿、楊秋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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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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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8,810 元│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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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17,800元│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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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26,6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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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本件訴訟費用26,610元,相對人牛敬堂、楊正義、楊信子、楊正賢、楊玉卿、楊秋梅│
│各應負擔7 分之1 即3,8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26,610元÷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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