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潘石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919,123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855,696元後,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877,536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僅有西元1995年出廠福特六合汽車一部外無其他財 產可供變價,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財產收 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現任職於杰伯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觀諸債務 人所提供杰伯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100年度之薪 資單及債務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因此債 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 45,119元,應堪採信。
(三)關於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部份,因其配偶於99年間已 失蹤不知去向,此有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在卷可 查。本院認債務人所陳稱其配偶並無扶養兩名未成年
子女,兩名未成年子女均須由其扶養,堪稱合理。 (四)次查,債務人每月平均可支配所得為45,119元,扣除 每月清償金額12,188元後,僅餘32,931元可供其與兩 名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之用,若以新北市低收入戶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資格審核標準予以考量,債務人與 其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已低於前述。可認債務 人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幾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 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 額。
(五)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扶 養費用應以綜合所得稅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作為計算標 準,惟「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 所得淨額之減項,其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 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 ),以作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依據;而「最 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 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 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 定參照),可知政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應屬維持個人 基本生活之最低需求,與扶養親屬免稅額係作為結算 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減項不同。故以新北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用之標 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此部分應以扶養親屬 免稅額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 應可提高,應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 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潘石順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77,536元。2.總清償比例:20.457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12,188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
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 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 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 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 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償還金額
一、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816,421元每期還款:2,320元
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90,627元每期 還款:542元
三、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325,249元每期還款:924元
四、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229,784元每期還款:653元
五、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債權金額:51,115元每期還款:145 元
六、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206,533元每期還款:587元
七、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35,335元 每期還款:384元
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180,171元每期還款:512元
九、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91,537元 每期還款:544元
十、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4,053元每 期還款:125元
十一、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186,019元每期還款:528元
十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334,588元每期還款:951元
十三、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894,847 元每期還款:2,543元
十四、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86,445元每 期還款:530元
十五、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316,737元每期還款: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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