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凃婉鈴、凃清元、凃佩君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對債務人凃婉鈴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凃婉鈴 已民國96年3 月8 日出境,有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記 載可憑,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 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