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王鴻忠
紀寶鳳
相 對 人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監察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鴻忠、紀寶鳳為相對人達騰網路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共計擁有百分之五十股份之股東,董事長 為石世昌,監察人為葉素娟,其2人亦共計擁有百分之五十 股份。葉素娟自民國92年擔任監察人迄今近10年,從未執行 過監察人職務,均由其夫石世昌代理,而董事長不可兼任監 察人,公司因此發生重大損害。相對人於94年12月17日解散 ,目前於清算程序中,石世昌、葉素娟竟偽造相對人股東會 議事錄,選任石世昌為清算人,石世昌除為己牟利外,並未 進行任何清算,更獨吞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資本額,損 害其餘股東權益,聲請人等350萬股份權益求償無門。爰請 求鈞院命令改選相對人之監察人為王鴻忠等語。二、按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項公司監察人之選任規定,公司法並無類如同 法第322條第2項有關於清算人得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選派之規定,自應依前開規定由股東會依法定程序選任之 。次按「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任 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 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 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217條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94年12月29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433442 49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 。又公司監察人之選任,依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經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或依公司法第217條規定,由主管 機關即經濟部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非法院得依聲請選派 為之或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已如前述,是聲請人聲請本 院選派相對人公司監察人為王鴻忠或命令改選相對人之監察 人為王鴻忠,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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