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原 告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瑭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公司係以被告公司之受託公司展鑫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負責人王智正賤賣原告公司資產為由請求被告公司分別 給付短少之價金,惟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 係設在臺北市屬臺北地院管轄區域內,此有原告起訴狀所載 被告公司之設址在卷可稽,且為本院職權所明知之事項,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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