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張惟傑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方南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信翰
被 告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赫二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法定代理人由全東珍變更為盧赫二, 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49至 151頁),盧赫二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2、4、7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第1項 原請求被告應回復原告於被告所經營線上遊戲【AION永恆紀 元】帳號【netfmf97】90天之使用權及帳號內原有之裝備、 背包、倉庫內之物品、深淵點數(以上合稱遊戲物件)。嗣 慮及若被告未保留系爭角色之電磁紀錄,將致無法回復上開 遊戲物件,故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追加第2項聲明:若前項 給付將來執行不能或被告履行不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10萬元,及自執行不能或履行不能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於98年7月10日加入被告所經營之線 上遊戲【AION永恆紀元】(下稱系爭線上遊戲)會員,使用 遊戲帳號:netfmf97(下稱「系爭遊戲帳號」),角色名稱 :八星一體的大奶妹柑仔,所屬伺服器:艾瑞爾、職業:治 癒星、稱號:手工藝達人、種族:天族、軍團:角頭與流氓 的皇家海灘(下稱「系爭角色」),並於99年7月底繳納90 天之費用計1,163元即儲值1,225點的遊戲點數予被告,詎被 告竟於同年8月5日無端將系爭遊戲帳號鎖住、拒絕原告登入
帳號、進入遊戲,並於系爭線上遊戲網頁上刊登:「原告使 用非官方使用之程式或外掛程式」之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文 字。嗣原告雖透過新北市政府向被告反應前情,惟被告竟置 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㈡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 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甲 方(按指會員即原告)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 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 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約定;乙方(按指被告)於甲方完成 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 ,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 進行本遊戲,分別為被告所掣發之「AION永恆紀元」線上遊 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下稱系爭定型化契約)第13條、第14 條、第7條所約定。原告所使用之帳號內有儲值點數餘額, 被告應即提供網路伺服器供原告自由登入系爭線上遊戲,惟 被告卻無故將系爭遊戲帳號鎖住,致原告無法登入,是被告 有債務不履行情事。被告應依系爭定型化契約第7條履行其 義務(讓原告自由登入系爭線上遊戲網頁),即回復原告於 被告經營之系爭線上遊戲帳號90天之使用權及帳號內原有之 遊戲物件。㈢被告未經專業查證,竟率斷認原告有違系爭遊 戲規則(使用外掛程式)之行為,自應回復原告於被告所經 營系爭線上遊戲之系爭遊戲帳號90天之使用權及帳號內原有 之遊戲物件,若被告未保留系爭角色之電磁紀錄,將致無法 回復上開遊戲物件,故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10萬元損害。㈣被告於99年8月故意將原告所使用之系 爭角色公告於系爭線上遊戲【罪惡之塔】版網頁,並敘明「 罪惡之塔鎖定名單僅列入『使用非官方提供程式或外掛程式 』之項目,其餘違反遊戲規則的鎖定原因則不包含在此。」 (下稱系爭詆毀文字),致令屬於系爭線上遊戲之網路社群 成員得以自由上網觀覽上開系爭詆毀文字後,對原告所使用 之系爭角色多所負面評價,足以貶損原告在同一網路社群中 之身分表徵,原告之名譽自屬受有侵害,原告委託律師發函 被告反應「於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原有違反遊戲規則下,逕 封鎖原告帳號、公告原告有使用外掛程式等作為,有債務不 履行及加重誹謗之法律責任。」,被告於接獲前開函文後, 仍不願花費絲毫之人力、物力查證原告是否有使用外掛程式 之情形,亦未給予原告說明之機會,是被告乃故意侵害原告 之名譽權。㈤又原告自98年7月10日加入成為系爭線上遊戲 會員,迄99年8月已逾1年,堪稱資深玩家會員,今遭受被告 故意散播不實訊息即公告原告於系爭線上遊戲中使用非官方 遊戲或外掛程式,致原告遭受同一網路社群成員以粗鄙之言
論貶損其名譽,因而受有精神上之莫大痛苦,又被告身為資 力雄厚(實收資本額1億4,000萬元)之專業線上遊戲經營者 ,竟不願花費絲毫之人力、物力查證原告是否有使用外掛程 式之情形,而故意為不實內容之公告致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是以,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以10萬元為適當 。又為使原告之名譽得以有效回復,被告應連續5日於被告 官方網頁上方(http://aion.plaync.com.tw/)刊登如附件 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字體不得小於12號、字形為標楷體)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回復原告於被告所經營系爭線上遊 戲之系爭遊戲帳號90天之使用權及帳號內原有之遊戲物件。 ㈡若前項給付將來執行不能或被告履行不能,被告應給付原 告10萬元,及自執行不能或履行不能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續5日於被告官方網頁 上方(http://aion.plaync.com.tw/)刊登如附件所示內容 之道歉啟事。㈣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係代理經營「AION永恆紀元」網路遊戲之 業者,原告向被告註冊「netfmf97」帳號,並以「八星一體 的大奶妹柑仔」角色名稱進行遊戲。然原告為使其角色於遊 戲中能取得優勢競爭地位,竟使用外掛程式以加速其角色之 移動速度,經遊戲中其他玩家發現,並當場利用遊戲程式中 錄下遊戲畫面之功能,將該角色使用外掛程式後,能以超過 遊戲設定之速度,達到高速移動之情形錄影存證,並提出檢 舉將錄影檔案交付被告,經被告檢視錄影畫面後,發現該角 色當時之移動速度,確已超過遊戲設定之速度甚多,顯有使 用外掛程式竄改客戶端程式之情形,已對遊戲之公平性造成 重大影響,被告依系爭定型化契約第28條第3項第2款之約定 終止契約,並無不法,更未構成侵權行為,原告請求顯無理 由。㈡退萬步言,縱認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被告仍否認 ),原告所主張之慰撫金金額亦屬過高,請依職權酌減等語 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 以現金或台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伊於98年7月10日加入被告所經營之系爭線上遊戲 會員,使用系爭遊戲帳號,並以「八星一體的大奶妹柑仔」 角色名稱進行遊戲。於99年7月底繳納90天之費用1,163元即 儲值1,225點之遊戲點數予被告,被告竟於同年8月5日將系 爭遊戲帳號鎖住、拒絕原告登入帳號、進入遊戲,並將原告 所使用之角色公告於系爭線上遊戲【罪惡之塔】版網頁,且
敘明「罪惡之塔鎖定名單僅列入『使用非官方提供程式或外 掛程式』之項目,其餘違反遊戲規則的鎖定原因則不包含在 此。」,致令屬於系爭線上遊戲之網路社群成員得以自由上 網觀覽上開公告文字後,對原告所使用之系爭角色多所負面 評價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定型化契約、系爭遊戲帳號開啟 遊戲服務時間之帳號查詢紀錄之頁面資料、系爭遊戲帳號消 費記錄之頁面資料、系爭遊戲帳號登入線上遊戲被鎖定訊息 頁面資料、被告於線上遊戲「罪惡之塔」版登載「【八星一 體的大奶妹柑仔】使用非官方提供程式或外掛程式」頁面資 料、被告之線上遊戲討論區頁面資料等件為證(北院卷第10 至2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四、原告復主張其並未使用外掛程式,被告未經專業查證即無端 將系爭遊戲帳號鎖住,並將原告使用之角色公布於罪惡之塔 鎖定名單,使得系爭線上遊戲之網路社群成員得以自由觀覽 而對原告所使用之系爭角色多所負面評價,被告所為不僅構 成債務不履行甚且侵害原告之權利等情。被告則抗辯原告之 系爭角色確有使用外掛程式變更原設定以利遊戲之進行,被 告係依約定合法終止契約,並無債務不履行,更未構成侵權 行為等語。是本件應審究者為:系爭角色有無使用外掛程式 進行遊戲?經查:
㈠本院依被告聲請將本件送請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鑑定, 其鑑定結論為:「依據鑑定人測試的結果,在鈞院所提供錄 影畫面檔案及裝備技能相同的設定條件下,每一個測試點的 移動速度,明顯比系爭角色所花費的時間長;每一個測試點 移動所需花費的時間跟距離成正比,距離越長所需耗費的秒 數越多。錄影畫面檔案顯示,系爭角色在數個不同距離的測 試點,所花費的時間相同。這部分,鑑定人測試過程中所設 定使用的裝備技能,無法得出相同的結果。綜上,系爭遊戲 業者原始設定的速度上限,要藉由預先設定的單一遊戲角色 所進行的測試中得出一定上限值有困難。但系爭角色瞬間快 速移動的狀態,明顯已超越鑑定人測試的結果,是鑑定人在 目前營運之系爭遊戲環境下,每次測試的過程中所無法達到 」(鑑定報告第14頁),本款遊戲既係依照被告遊戲開發商 所設計電腦程式運作之網路遊戲,網路遊戲中各項功能、數 值僅能依照遊戲程式之設定忠實反應,若非使用外掛程式, 應無法出現超出遊戲設定之情形,是依上開鑑定結論觀之, 被告抗辯原告有使用外掛程式變更原設定以利遊戲之進行等 語,應屬有據。
㈡原告固主張鑑定報告中模擬角色之裝備、人數、技能、有無 被怪物攻擊、等級均不同,故所得出之實驗數值並無參考價
值云云。惟查,原告之遊戲角色與鑑定報告之模擬角色,兩 者等級及使用之裝備均相同,此由被告提出系爭角色裝備道 具一覽表、模擬角色裝備道具一覽表之電磁記錄比對即明( 本院卷第240至247頁),而系爭角色所裝備之道具為「白龍 王鎖鍊套裝」,並非原告所主張之「真龍鎖鍊套裝」,且原 告之系爭角色中亦無「真龍鎖鍊套裝」可供裝備,是原告上 開主張已無可取。況鑑定測試時之遊戲人數較少、並未有怪 物攻擊,以及並未使用攻擊技能等,均係減少網路傳輸量, 有助於網路傳輸速度之情形,故鑑定測試時已經以較少遊戲 人數、未有怪物攻擊、未使用攻擊技能之狀況下進行,均有 助於提升移動訴訟,仍無法達到系爭角色於本件影片中移動 之速度,尤足證明該角色移動速度確已超越遊戲程式設定。五、按甲方(即原告)有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 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之重大情事,乙方 (即被告)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為系爭定型化契約第28條第3項第2款所約定(北院卷第12 頁)。查原告既有使用外掛程式變更原設定以利遊戲之進行 ,被告依上開約定終止契約,進而鎖定原告之系爭遊戲帳號 並將原告之違規事項公告於罪惡之塔網頁,並無不法,即無 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可言。
六、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定型化契約第7條約定、民法第195條第 1項、第226條第1項等規定即系爭定型化契約、債務不履行 及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回復原告於被告所 經營系爭線上遊戲之系爭遊戲帳號90天之使用權及帳號內原 有之遊戲物件;㈡若前項給付將來執行不能或被告履行不能 ,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執行不能或履行不能之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續5日 於被告官方網頁上方(http://aion.plaync.com.tw/)刊登 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㈣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依附,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之陳述,與判決 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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