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153號
PCDV,100,家訴,153,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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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
原   告 陳明秀
 1            號.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俊傑律師
被   告 鐘棟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提起反請求,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室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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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