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原 告 陳明秀 1 號.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複代理人 張俊傑律師被 告 鐘棟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提起反請求,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室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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