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池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邢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3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華池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 造槍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枝,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於民國101年1月上旬某日, 在臺北市○○○路某模型槍店內,購得仿FN廠半自動手槍之 玩具手槍 1枝後,再自行將原不具殺傷力之該槍枝槍管更換 為金屬槍管,改造為可供發射子彈而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嗣被告陳華池於同 年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341 號「 哈燒戰場」網咖內,為警盤檢時自行交付上開槍枝(含彈匣 1 個)予員警扣案而查獲。因認被告陳華池涉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槍枝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被告陳華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 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嫌,前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並於101年4 月3日繫屬於本院。惟查被告於101年6 月18日死亡乙節,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 書、被告個人及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