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847號
PCDM,101,訴,847,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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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世坤
指定辯護人 丁穩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坤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潘世坤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證人陳 宗佑、楊佩嬑王紹驊翁盛強、游堉典、陳琨堡、江雅惠簡進忠郭韋廷曾瑋文李杰寰之證述及起訴書所載之 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加重強盜罪係最 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 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先後多次對被害人 郭韋廷恐嚇取財,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8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1 年5 月2 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 年7 月25日訊 問被告,並各聽取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 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雖已進入審 理程序,惟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 應自101 年8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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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