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良益原名李中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良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9年6 月23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規定 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9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上開有期徒刑部分經執行後,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為102 年9 月12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35 日),於 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7 月 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4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