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啟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
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涂啟棠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啟棠因犯違反藥事法等4 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藥事法等4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 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