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253號
PCDM,101,聲,3253,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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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瑜
      蕭龍運
      王俊杰
      蔡昌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零一年
度執聲沒字第六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賭具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叁顆、門風骰子壹顆、賭資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六 五九○號被告林瑞瑜蕭龍運王俊杰蔡昌哲等四人賭博 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條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一年,並業於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二日期滿。扣案之物(一百年度保字第一五○八號扣押 物品清單略載為麻將賭具一組、賭資一千二百元),爰依刑 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二項亦有明文規定,是上開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 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林瑞瑜等四人自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七時許起 ,在新北市○○區○○街二十三之三十三號旁貨櫃屋之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以麻將為賭具賭博財物,其賭法為四人輪流 作莊,每底新臺幣(下同)一百元,每臺五十元,以自摸或 胡牌決定輸贏,胡牌者可向放槍者收取每底加胡牌臺數之金 額,自摸者則可向其餘三家收取每底加自摸臺數之金額,嗣 於同日下午九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被告林瑞瑜等四人涉 犯賭博罪嫌部分,均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一百年度偵字第六五九○號為緩起訴 處分,緩起訴期間一年,並均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執 行命令通知後二個月內,各向國庫繳納二千五百元,復經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一百年六月三日以一百年度上職議字第 七三九五號駁回再議確定,有卷附上開處分書各一紙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麻將一副、牌尺四支、 骰子三顆、門風骰子一顆及合計賭資一千二百元,分別係當



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供認在卷,核屬專 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 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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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