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032號
PCDM,101,聲,3032,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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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梅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梅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以93年度核退偵 字第28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民 國94年6 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93年6 月23日)緩起訴期間 屆滿,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1 台(含IC板1 塊)及賭資新臺 幣(下同)202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 ,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 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 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參照司法院院 字第1356號、第1980號、第250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6年2 月 16日刑事庭會議決議、45年7 月2 日第5 次民刑庭總會決議 ),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 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此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當非專指 准許聲請之實體裁定而言,就該等事項之聲請予以實體上駁 回之裁定,亦應有所適用,此見諸實體判決中,有罪、無罪 判決均有該原則之適用之理即明。易言之,若前經聲請人就 同一案件之同一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業經法院為實體 上之駁回裁定確定,若再行重複聲請即屬違背一事不再理原 則,而應予以駁回。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梅玉自93年1 月15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 新北市○○區○○路534 號之「翻書王書坊」內,擺置公告 查禁之南北雙俠(俗稱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1 台, 連續供不特定人把玩賭博財物,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為 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台1 台(含IC板1 塊)及機 具內之賭資2020元。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 ,認被告上開犯行,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93年6 月23 日以93年度核退偵字第28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 年,並於94年6 月22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等扣案物電子遊戲機台1 台 (含IC板1 塊)及賭資2020元;然檢察官前已就被告相同之 犯行、相同之緩起訴處分及相同之扣案物電子遊戲機台1 台 (含IC板1 塊)及賭資2020元,於94年6 月27日向本院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而由本院於94年7 月7 日以94年度聲字第14 60號刑事裁定認檢察官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第 3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該等 扣案物,係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無從依檢察官聲請之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為由,駁回其聲請在 案,且該裁定經各該當事人收受後,均未依法提起抗告,該 裁定業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4年度聲字第1460號卷內之聲 請書、裁定正本、送達證書等附卷可佐。從而,本件聲請人 就被告林梅玉相同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相同 之緩起訴處分、相同之扣案物,於上開裁定確定後重複聲請 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顯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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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