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婕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婕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婕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並已於 民國100 年7 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1 年6 月 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