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葉金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葉金隨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葉金隨因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其 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洪葉金隨因賭博案 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 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辦理刑事 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