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詮信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
二、上訴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