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00號
SLDV,90,訴,300,2001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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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詮信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
二、上訴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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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信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