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七號
原 告 立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伍仟零壹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零陸元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