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1年度,186號
PCDM,101,撤緩,186,2012073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嘉仁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1 年度執聲字第1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嘉仁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嘉仁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992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00 0 元,緩刑2 年,於民國101 年5 月1 日確定。竟於緩刑期 間前,即101 年4 月18日後之某日起,在龍山國小前之人行 道上,以每片新臺幣50元之價格販售猥褻光碟予不特定人, 而另犯販賣猥褻物品罪,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483號 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拘役30日,於101 年6 月18日確定。受刑 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嘉仁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992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 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於101 年 5 月1 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1 年4 月18日 後之某日起,再因販賣猥褻物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簡 字第1483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 日,於101 年6 月18日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緩 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宣告 確定無訛,且所犯均屬妨害風化案件,一再危害社會善良風 俗,顯然於前案犯後並無悔悟之心,又有後案犯行,自非一 時失慮偶罹刑典之謂,亦足徵前開緩刑之寬典,並不足以使 受刑人知所警惕,上揭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 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