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8年度,1號
CHDV,98,醫,1,2012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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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蕭人賓
      蕭芷昕
      蕭芷聿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翠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慧雯
原   告 蕭振富
           之2
原   告 蕭賴淑女
被   告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被   告 王文甫
被   告 蔡定倫
被   告 蔡育仁
被   告 紀炳銓
被   告 莊協勳
被   告 張純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林雯琦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黃靖閔律師
      張居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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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