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號原 告 蕭人賓 蕭芷昕 蕭芷聿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翠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慧雯原 告 蕭振富 之2原 告 蕭賴淑女被 告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被 告 王文甫被 告 蔡定倫被 告 蔡育仁被 告 紀炳銓被 告 莊協勳被 告 張純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林雯琦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黃靖閔律師 張居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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