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72號
CHDV,101,訴,572,201207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福建宏瑋鞋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响亮
被   告 黃吉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1/1頁


參考資料
福建宏瑋鞋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