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10號
CHDV,101,補,310,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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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陳林素美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具狀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市○○路○段53巷1號9樓建物之客觀約
  略價值與相關證物(如房屋稅籍資料)等。
二、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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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