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08號
CHDV,101,補,308,2012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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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夏雲彤
原   告 夏雲虹
原   告 彭碧盈
原   告 彭文宏
原   告 彭碧琴
原   告 夏台鳳
原   告 吳采宜
原   告 李夏雲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念宗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4,9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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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