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08號
CHDV,101,補,308,201207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夏雲彤
原   告 夏雲虹
原   告 彭碧盈
原   告 彭文宏
原   告 彭碧琴
原   告 夏台鳳
原   告 吳采宜
原   告 李夏雲霞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具狀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市○○街43號建物客觀約略價值與相關
  證物(如房屋稅籍資料)等。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