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夏雲彤
原 告 夏雲虹
原 告 彭碧盈
原 告 彭文宏
原 告 彭碧琴
原 告 夏台鳳
原 告 吳采宜
原 告 李夏雲霞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具狀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市○○街43號建物客觀約略價值與相關
證物(如房屋稅籍資料)等。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