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王源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義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