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85號
CHDV,101,補,285,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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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洪許登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銀華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68,38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前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依法可
併入計算為訴訟費用,但未得扣抵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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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